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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发布日期:2004年5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
 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二00三年第3号)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和避免因交通事故现场清理不及时引发道路交通拥堵及造成安全隐患,更加方便群众,现将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如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车辆尚能行驶的,应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三)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四)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五)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溜车的;
  (八)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不按规定停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
  (十五)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标线的;
  (十六)违反导向指示标志、标线的;
  (十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八)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九)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遇停止信号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的;
  (二十一)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二十二)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二十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四)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二十五)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六)非公交车不按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七)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二十八)因装载体积超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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