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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
 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津劳局[2002]400号)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待遇,规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行为,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对失业人员患病住院及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失业人员患病可跨区县选择区级定点医院医治,确需住院的,持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住院审批表》(以下简称《住院审批表》),经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持《住院审批表》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危急患者可在住院后的3日内补办手续。
  二、失业人员未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住院治疗或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如患急性心脑血管病、急腹症及其他突发急性病到非定点医院抢救治疗的,需3日内凭急诊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治疗复印件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三、由于诊断或治疗原因,失业人员从区级定点医院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审批表》)。失业人员或家属持转诊转院证明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失业人员须转至外埠医院诊治的,应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具证明、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出,并相应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
  由本市转至外埠的,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其它医疗机构。
  四、失业人员领取医疗补助金的申报金额为失业人员的住院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增付部分后的余额。申报金额扣除起付标准后的金额为审批金额,以审批金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医疗补助金。申报金额小于最高支付限额的,以实际数额作为申报金额;申报金额大于最高支付限额的,以最高支付限额为限作为申报金额。具体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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