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现有裸露地面,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或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设置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前,应当对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
第七条 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和滨海三区建成区内主体工程施工,严格限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建筑施工应当对主体工程采用密目网围护;对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出入口进行混凝土硬化,并在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污泥的设施,保持出入口清洁,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沙石、垃圾等易扬尘物质采取苫盖、喷淋或喷洒覆盖剂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垃圾,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九条 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施工工程废土应当及时清运,确须临时堆放的,应当围挡苫盖;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时间恢复破损路面;零星破路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24小时内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条 拆迁施工按照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废土,拆迁完工后应当平整场地,采取简易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 进行园林绿化施工应当对现场的土堆进行围挡、苫盖;施工土不得散放在车行道上,施工完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运施工弃土,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并及时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