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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4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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