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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所有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及住宅都要按《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造,近两年内改造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以后每年要逐年增加。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市和区县计划、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从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每个环节严格审查。对设计方案未执行《规范》的不准施工;在竣工验收中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不予竣工备案。
  (二)市和区县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现有道路和建筑物,要尽快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和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市和区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就《规范》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进行认真培训。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结合创建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树立示范样板,推广先进经验,对在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彰,对不认真执行《规范》的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批评仍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组织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凡未达到《规范》标准的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设施,其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按照改造计划,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和实施,确保新建和改造项目达到《规范》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办公室、残联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广泛宣传和报道,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执行《规范》的理解和支持,使建设和管理好无障碍设施成为各单位和公民的自觉行为。
  市计委、市建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津残联字[1996]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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