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计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市容委、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残联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我市达到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标准,根据建设部、
民政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11月8日修改发布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有特殊需要群体出行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着深厚的感情,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款,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努力促进我市成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