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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
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2]439号)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特殊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将参保人员分别自负两个起付标准,调整为只自负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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