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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8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原则;禁止以科普为名从事反科学、伪科学和邪教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伍建设,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科普资金扶持。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捐助科普专项资金、实物,设立科普基金,资助发展科普事业。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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