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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投资
 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的若干规定

  为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首都现代制造业发展提供用地保证和良好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含中关村科技园区,下同),为经认定的现代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它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提供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均适用本规定。
  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开发区工业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
  1.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2.开发区工业用地应符合市或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3.工业项目一般应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工业用地内安排,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工业用地外提供工业项目用地。
  三、适应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实行多种方式
  1.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内,由双方议定,但最低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
  2.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租金按年交纳,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还原确定。
  3.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选取以上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4.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议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期出租。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保障农民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试行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均应依法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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