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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附件5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

                营销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理论课教师:1人,具备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职业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
  2、专业课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职业道德教师:1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设备
  1、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上。
  2、办公设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3、理论教室:5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30套桌椅,讲台、黑(白)板设施齐全。
  4、电脑机房:7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保温、隔热、制冷、暖气条件。
  5、教学实习设备:
  (1)现代化教学设备:投影机或背投电视(可与电脑连接)1台、投影幕布1块、录放像机1台、VCD(DVD)播放机1台、扩音设备1套。
  (2)电脑上机实习设备:多媒体电脑(PII以上,可连接Internet上网)30台、电脑桌椅30套、带漏断电保护的供电系统。
  五、教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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