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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培训教师:至少一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的教师应当具有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培训助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或本专业教授资格。
  2、职业道德教师:1名,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
  四、场地和设备
  1、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室:可容纳30人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
  3、情景训练教室:3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并具备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设备及资料。
  4、多媒体电脑(PII以上)30台以上网络教室,可以上网。
  五、教学资料
  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教程》、标准化培训大纲、教学方案、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培训指导、多媒体辅导材料和案例分析库等。
  六、管理制度
  1、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
  2、教学管理制度。
  3、组织管理制度。
  4、教室管理制度。
  5、学籍管理制度。
  6、教师和学员行为管理制度。
  7、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设备管理制度。
  10、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固定资产及经费来源
  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附件2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师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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