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试点相关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2、按相关职业标准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
3、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相应职业的“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帮助参加培训学员到规定机构,办理鉴定报名手续。
4、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培训机构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5、对试点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应严格参照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相应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培训、鉴定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凡在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的试点专业学习,属于接受国家正规学历教育,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可以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认定,在统一鉴定前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报名手续,参加统一鉴定。
(三)与试点职业统一鉴定相关的招生、报名、培训、鉴定信息,由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发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体宣传。社会培训机构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信息发布后,按统一口径对社会进行宣传,凡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播发广告和进行宣传的机构,其内容须经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再行刊发。
(四)为保证试点职业统一鉴定质量,考评员、监考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调派使用和管理。同时加强对鉴定过程检查巡视,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五)有关试点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设置及全市统一培训、鉴定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告。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设置标准
2.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心理咨询师专业设置标准
3.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电子商务师专业设置标准
4.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项目管理师专业设置标准
5.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营销师专业设置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人员专业设置标准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