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质量控制,先试点后推广。
三、试点组织领导及职责
试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职业技能培训处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相应政策,认定统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开展师资培训与资格认定;组织征订统考职业培训、鉴定辅导资料。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考鉴定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开展考评员培训与资格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技术要求,制定各统考职业的“全市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机构,相应承担社会培训(鉴定)招生、报名工作,并具体实施培训;承担鉴定任务的单位,按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四、试点机构认定
(一)凡具备条件,拟承担试点职业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每个区县推荐同一职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所),于3月10日前,由申报单位将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推荐意见和下述材料一并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1、已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新办培训机构应提供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法人登记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校长及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按照相应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见附件 )与开设职业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2、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校长及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按照相应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见附件 )与开设职业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二)营销师(国家二级)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认定工作,在已取得推销员职业培训(高级)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其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全市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
(三)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将组织专家,对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统一鉴定的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培训、鉴定条件进行评估。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试点要求
(一)取得试点职业培训(鉴定)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办理鉴定手续时,应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