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财政部门按规定在商业银行为集中汇缴的征收机关开设一个集中汇缴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反映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财政非税收入活动,并按日划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6.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收入和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
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国库代理支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预算单位要对上述帐户资金活动的相关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帐务记录。
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允许在过渡期间保留其原有帐户,但不再拨付财政性资金,过渡期结束后原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撤销。新旧帐户衔接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规范收入缴纳程序。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收缴财政收入。其中,非税收入是本市财政收入缴纳程序改革的重点。
1.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并区别收入性质后,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由财政部门为征收机关开设集中汇缴零余额帐户,汇缴银行于每日营业后,区别收入性质,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办理财政收入退库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性资金支出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财政性资金支出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等四类,分别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1.对预算单位的工资支出和购买支出(包括政府采购和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的大型基建和修缮项目的资金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帐户,并与国库单一帐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对预算单位以及下级财政的转移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以及对下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帐户。
3.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和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将资金拨付到收款人帐户。其中,用现金支付的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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