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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北京行动计划纲要——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部分》的通知

  二、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程度
  11、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科学性、民主性。
  (1)从今年开始,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从今年6月份开始,市政府审查中的法规、规章草案,在政府网站全文刊登。
  (2)继续扩大规章公布渠道。在北京日报、政府网站、市政府公报刊登规章的同时,继续推行和完善规章文本自由索取制度。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推广规章和行政措施自由索取制度。
  (3)加强法规、规章外文编译工作,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在规章发布后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12、制定和实施政府公共信息逐步公开的方案和规划,力争在2005年以前基本实现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公开。
  (1)政府决策公开。除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个别事项外,各级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决策,出台前通过座谈、听证、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2)政府文件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文件,除涉密文件外,都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公报、“首都之窗”政府网站上刊登,发布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的文件应当在北京日报刊登主要内容。
  (3)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的程序、条件、标准、资格、环节、时限等信息,在办事场所公开,并将有关上述活动的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出版物以及建立查询、咨询窗口等各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结果的有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4)其他公共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将诸如计划、统计、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公共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逐步做到通过网络和登记查询等方式公开。
  (5)公共资源配置公开。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要尽可能采取公开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如土地出让、公益项目建设等事项变内部审批为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13、慎重决策。重要的经济技术、社会政策出台前,要组织专家进行法律和科学技术论证,决策要慎重;对已经出台的政策,要尽量维持其稳定性,不轻易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4、建立补偿机制。由于经济政策变化、法规规章修改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相应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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