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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北京行动计划纲要——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部分》的通知

  2、加大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力度。对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内容的规章,市政府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属地方性法规的,要相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
  3、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严格执行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中央明确规定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本市地方立法不作规定;其他立法事项,中央立法有规定的,不与其相抵触。
  4、立法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立法中,要拓展思路,注重制定市场行为规则,发挥立法在经济技术发展方面的导向、规范和指导功能。
  (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接近或者达到该水平的部分产品的环保、人身安全等技术标准,并通过地方立法付诸实施。
  (2)在经济贸易领域,除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外,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措施中,不规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3)慎重规定行政处罚,增加关于市场行为规则以及适用民事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指导鼓励性条款。
  5、加强对全市行政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措施)的审查和监督。市政府完善行政措施备案规章,依法加强对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措施,应当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行政措施制定程序。
  6、完善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县政府完善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并探索建立违法决策过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决策给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
  7、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要求,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8、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贯彻这样的原则: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的追究。
  9、开展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活动,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今年至2004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系统地组织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学习内容以民商法和行政法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主。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状况的考察,将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办事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不能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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