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新登记程序:
(1)由经营单位备齐相应的材料后,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网吧”所在的行政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联合整治办公室。
(2)对于证照齐全的“网吧”,经市文化局、公安局网监处、消防局实地审查和验证后,由联合整治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重新审核登记、换领相关证照的决定。不符合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如果证照齐全“网吧”的硬件条件不符合新
《条例》的要求,允许其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审核登记。
(3)对于证照不齐的“网吧”,经市文化局、公安局网监处、消防局实地审查和验证后,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联合整治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补齐有关证照、准予经营的决定。不予补齐证照、取消经营资格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4)“网吧”经营单位凭联合整治办公室作出予以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书,分别到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领取相应的证照。
(5)对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取得相关证照的“网吧”,应将申请人的申办资料连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市文化局、公安局存档;同时将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报省文化厅备案。
(6)“网吧”重新审核登记期间,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网吧”。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2月21日至3月20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做好已被清理整顿“网吧”的复查工作。在检查验收阶段,要组织专人对整顿期间已被查处的“网吧”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整顿后违规重新开业的“网吧”要按新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做好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网吧”的复检工作。组织专人对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检查,对在重新审核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通过审核登记后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所有证照,取消经营资格。
3.做好各类“网吧”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我市“网吧”的基础数据系统。同时,将已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