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深圳市
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 深府办[2002]123号)
市人事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深人报[2002]4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深创业和工作,方便他们在深圳工作和生活,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持中国护照的非深圳户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和已加入外国籍、持外国护照的出国留学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深圳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在深圳市使用,可凭该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 《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发证机关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五条 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第六条 申办《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及本人证件免冠照片8张;
(二)国外长期居住证、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含已获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须出示本人有效中国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须出示本人外国护照、国外学位(历)证书、国内学位(历)证书,以及原中国护照等文件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来深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创办企业的投资计划或科技项目介绍;
(五)受聘来深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须提交合作或服务单位的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书,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