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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的直接受理人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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