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
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0日 深府办[2002]122号)
《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
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金的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国公民或者其他境外人员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农业、海关、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烟草、酒类、盐务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活动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当事人、假冒伪劣产品申诉案件的投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四条 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4个有功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