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坚持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全市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和艾滋病病毒诊断试剂、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
2.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各有关血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审批制度。
3.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及乡村、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
5.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改进,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6.加强各区疾病控制机构、区级以上综合医院、皮肤性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计划、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1.市、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经常播放或刊登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相关文章,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相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利用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