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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等给予照顾。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参与社会摆脱贫困。
  (五)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康复任务的完成。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的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募集活动,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资金。要积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采取分级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康复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及社区工作者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和服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
  (七)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康复宣传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加大宣传和咨询服务力度,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体系,避免常见、重大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和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康复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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