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省残联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康复是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康复可以使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我省143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装配普及型假肢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16余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不断增强,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不足,不少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全省城市和大多数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5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0年,在城市和大多数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他相对贫困地方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