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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土地收入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地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审查、批复、拨款和验收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土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年度计划内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省与市县继续实行“3:7”比例分成办法。为调动各市县征收积极性,鼓励超收,对超计划收入,省与市县实行“2:8”比例分成办法。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十强镇”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土地收入的各项返还政策。
  五、规范地价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每2—3年要调整一次全省土地基准地价,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也要按省统一规定对地价做出调整。对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合理确定标底。对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杜绝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协议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严禁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出让土地。
  六、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完善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今后除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和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建设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和截留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各市、州财政部门自行审批办理,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重要减免缓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各地要严格控制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城建、房地产、工商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验收阶段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对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住房建设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的建设项目,要令其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钻政策空子,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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