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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2]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加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协议为主,向全面实行招标拍卖转变。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从制度和机制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开展。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成交的总价款,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然后按有关规定对前期土地收购费、开发整理费、规划设计等费用及时进行清算,并将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足额上缴市县和省级国库。
  三、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征收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收入的代征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代征部门征收的土地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逾期不缴,按截留财政收入处罚。对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财政。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或“专用缴款书”。否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对不足额上缴土地收入或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的用地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更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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