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筹措活化资金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吉政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以来,为了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筹措活化资金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为此,省政府决定废止1994年以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一系列筹措活化资金工作的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4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4]6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5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发[199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