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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筹措活化资金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筹措活化资金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吉政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以来,为了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筹措活化资金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为此,省政府决定废止1994年以来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一系列筹措活化资金工作的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4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4]6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5年全省筹措活化资金目标任务的通知》(吉政发[199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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