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以及电信、供电、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第七条 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组成。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
(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的急救工作;
(三)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医疗急救信息;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