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 “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
为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经常性的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区(县)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建立再就业援助关系,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达成一致,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在协议期限内帮助乙方就业。
2、甲方在协议期限内为乙方无偿提供日常再就业援助。主要包括: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咨询)或职业指导;向乙方提供两条就业岗位信息;对有培训要求的乙方提供一次培训信息等。
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为乙方无偿提供的重点再就业援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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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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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向乙方公布就业服务热线电话:解答乙方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指定就业助理员: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免费优先为乙方提供信息查询与推荐,同时为其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乙方联系用人单位并提供面试服务;介绍参加各类招聘洽谈会、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供“一对一”特殊职业指导等服务;协助乙方办理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手续等。
5、对乙方未按本协议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即行终止本协议书,同时不再提供相关再就业援助,并记录在案。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就业状况、实际需求以及再就业援助效果等选择与更改相关的援助内容。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接受甲方的管理与服务。
2、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主动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就业助理员每月联系 次,汇报求职经历以及享受再就业援助的效果和进展情况等。同时,按照要求,参加由甲方提供的各项援助活动。
3、在不挑不拣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免费和优先获得就业岗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免费就业服务。
4、对甲方未达到承诺的再就业援助效果或未按双方约定提供再就业援助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变更援助内容等要求。
5、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未实现再就业的,经认定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乙、甲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重新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