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五)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服务。
七、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社保所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同时,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纳入年度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尽快建立。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基层,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扩大宣传,使再就业援助制度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结合再就业宣传工作,将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等以社区公告、上街宣传、发放《援助信》、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介绍给“4050”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强化“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的记载,通过跟踪调查,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