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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三)进行就业“托底”安置。凡经过3个月的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再就业,经职业素质测评确属就业困难且符合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保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需要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表样附后),由社保所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以下材料报区县劳动和保障局确认后,方可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1、《“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
  2、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核查证明。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附后),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 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在个人台帐中记载享受就业援助经历和效果,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等签订《就业服务协作协议》,形成就业服务协作网络。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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