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
“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精神,在深入实施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再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以“4050”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岁及以上、女40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社保所在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过程中,每月向申请再就业援助或达到“4050”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确认其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和服务。社保所为申请再就业援助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样本附后),实行综合职业素质测评,制订再就业援助方案。
四、再就业援助应按照“立足日常、突出个性、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涉及的主要项目有:
(一)开展日常援助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或职业指导;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推荐两次就业岗位;对有培训要求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二)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在日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根据“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实施针对个人就业难点的援助组合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循序渐进地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和短期职业经历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多层次服务,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逐步提高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