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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代办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人员应相对固定,须经培训后上岗,并在市经办机构备案。
  七、代办机构只能为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务,并且应当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在本规定实施以前三项社会保险未同时办理的,自2003年1月1日起应当同时办理。
  代办机构为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八、由代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后,应立即转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
  九、代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账户,各险种要单独建账,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存储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要及时、全额上缴经办机构,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十、代办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办机构有权追究代办机构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书》。

附件二:         委托代办协议书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____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人才交流中心、______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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