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我市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债务。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企业吸收新的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因故调离、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