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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公司制
 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6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审核或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授权经营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存续企业,是指企业采取分立式改建后继续保留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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