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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残工委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残工委拟定的天津市
 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继续保持残疾人工作总体水平在全国的先进位置,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基本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使我市残疾人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积极探索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用4年时间(即由2002年到2005年)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任务,残疾人事业总体水平居全国领先位置,各项工作达到中国残联规定的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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