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凡具有5辆以上客车经营规模的道路运输业户,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要与公安交警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要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安全公示卡制度,向乘客公示驾驶员姓名、照片、准驾记录、行驶线路、车辆核载人数等情况。公示卡悬挂于车内醒目位置,便于广大乘客对客运车辆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交警中队;不能设立中队的,可向乡镇派出所派驻交警或授权委托派出所管理;警力确实不足的,由乡镇政府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干,专门负责辖区乡镇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时间与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从2002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顿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从2002年12月21日至2003年1月中旬。各地向广大经营者宣传解释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召开动员会、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顿实施阶段。从2003年1月下旬至12月底。各地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业户进行清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从业资格关。农用车、拖拉机、简易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一律不准从事农村客运,对从干线公路淘汰下来的老旧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规定的二级标准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投放农村客运市场。公安交警部门对所有驾驶9座以上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一次技术素质、思想作风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其驾驶证副证上加盖“准予驾驶客运车辆”章,凡未参加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客车。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形成阶段性的书面工作总结,于2003年12月底前分别报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省里将组织专班对各地的整顿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对整治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流于形式的,责令其重新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