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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
 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2]91号 2002年11月12日)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和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全省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整顿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运力调整为主线,以强化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为手段,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加大农村客运市场和交通安全管理力度,逐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推动我省农村客运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整顿的范围:以县(市)城关为中心辐射周边乡镇、村组,且营运距离不超过150公里的乡镇道路。
  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把住客运市场准入关。在车辆发展上实行调、控结合,以调整为主。调整运力要坚持经济、实用、方便、安全的管理原则,并注意多种车型的相互配套。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引导新开业户合理选择车型,鼓励车辆更新换代,加快老、旧车辆更新,逐步调整运力结构和布局。严格掌握车辆技术条件,参营车辆车况必须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198—95)所规定的二级标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标准,并按规定购买保险。公安交警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应明确注明载客或载货性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在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或载货性质核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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