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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厂务公开的运作程序
  11、实行厂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方案制定、内容确定、预先审核、实施公开、评议反馈、落实整改、建档备查等步骤实施。
  12、凡列入公开的事项,公开前,必须提交企业相关部门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预审;公开中,要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事项的政策依据、公开程序、承办情况实施监督;公开后,应当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公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民主评议;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对整改的全过程进行民主监督,有权追究造成公开失真相关人员的责任。
  13、要坚持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有所侧重。属于职代会审议的事项,应当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定期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及时公开;其他事项要采取相应形式随时公开。在公开中,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五、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及责任制度
  14、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1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督;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对基层实行厂务公开负有监督、指导、检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
  16、各地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加大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的力度,积极争取人大、政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把厂务公开列入执法检查和视察范围,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把厂务公开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改正;对弄虚作假,造成公开失真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给予党纪或者行政处分;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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