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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2]40号 2002年12月19日)


  《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实行厂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不论经营状况如何,都要实行厂务公开。目前还没有实行的,要尽快实行;已经实行的,要逐步实现厂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的规范化、制度化。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要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鄂办文[2002]46号)的有关规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逐步实行厂务公开,力争三年内,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达到90%以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要从各自实际出发,以职代会或教代会为主要载体,全面推行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组织领导及责任要求,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3、必须坚持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务求工作实效,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其上级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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