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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工商各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在编人员工资的支出、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公益性排涝支出、乡村防汛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并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酌情参考历年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节约开支等因素,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足额保证乡镇干部工资发放、乡镇政权运转基本支出需要和乡镇各项事业正常发展支出需要。严禁在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上留硬缺口,严禁将干部、教师工资的发放与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三)定额上交(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原则上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实行定额上交;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县(市、区)应采取定额补助或者转移支付等形式对其收支缺口给予补助。坚决取消递增上交的财政体制,严禁将年度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财政体制上交(或补助)基数挂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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