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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
 (鄂办发[2002]37号 2002年11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
  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办学规模、质量和效益,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促进农村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考虑财政投入能力和农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学生方便入学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讲求效益、积极稳妥的原则,通过逐步调整和完善,使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本地人口出生率的变化、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师资条件等相适应。
  在调整工作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普九”的关系。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应该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结合起来,兼顾方便中小学生入学,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是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不能降低中小学校的办学质量,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整体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三是学生入学高峰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布局调整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学校和扩大校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更不得新增债务。四是调整优化布局与保护群众办学积极性的关系。要明晰各方办学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五是处理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关系,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并得到充分利用。
  二、制定科学规划,保证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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