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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五)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力度。各中小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比例可掌握在应收杂费总额的6%左右,贫困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可适当放宽,对军烈属、扶贫对象、下岗职工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照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财政投入,要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坚决抵制社会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学校更不得将“三乱”转嫁到学生头上。
  二、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农村中小学(不含私立学校)财务必须全面实行财政“零户统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农村中小学(不含私立学校)财务必须全面实行财政“零户统管”,从机制上杜绝学校乱收费和主管部门乱摊派。在不改变学校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财政核算中心报账。改革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教师工资必须由县级财政统发,直达个人工资专户;教学、办公、文化用品等要逐步以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拨付直达供货商;中小学房修所需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筹安排。严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层层向学校摊派各类商品,加重学校和学生负担。
  (二)中小学校要在年初根据“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农村中小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举债建设,更不得在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随意上基建项目,形成学校债务。
  (三)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等事业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抄费,必须全部用于购买书抄,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控制非教学性经费支出。
  (四)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反对铺张浪费。
  (五)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证公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是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中小学都要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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