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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鄂办发[2002]37号 2002年11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项目标准,严肃收费纪律,严格学校收费管理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农村初中、小学(不含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下同)统一收费项目为:杂费;对学生要求学校提供借读、住宿、搭伙、上机服务的,分别收取其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仅限电脑设备达到50台以上的初中);代收费项目为:书抄费。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为:平原丘陵地区:初小(1—4年级)25元、高小(5—6年级)30元、初中80元;山区:初小20元、高小25元、初中60元。借读费、住宿费、搭伙费、上机费的收取对象和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57号)以及2002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中的有关规定,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近期内不得提高此类收费标准。
  (三)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要坚决试行收费“一费制”。我省贫困地区农村试行“一费制”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1号)执行,小学生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150元,对部分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按规定适当收取住宿费和搭伙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制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在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授权,任何部门和地方都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和额度,继续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收费“十不准”的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为学生征订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教辅材料,代收费款项要在学期结束时与学生清算,多收的要及时退给学生,并张榜公布;学校收费必须实行事先公示、一次性收费和“一证一据一册”制度,严禁学期中途增加收费、收费打“白条”、不开具规范票据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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