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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
 (鄂办发[2002]37号 2002年11月2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精简优化我省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中小学编制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和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在规定的教职工数与学生数的比例内,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分配中小学编制数额并调剂余缺。
  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对现有教职工队伍进行清理、整顿,精简、压减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全部辞退现有的临时代课教师,今后各地不得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育管理机构以及教育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或变相占用的要与学校脱离关系。同时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规定,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不得采取变通形式保留或在中心小学设置新的乡镇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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