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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应将适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列入乡镇收入范围,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应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中央、省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以及血防经费支出等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收入的方法,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
  (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各县、乡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核定支出范围,首先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其次要保证行政管理以及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严禁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竞争性生产领域。
  (四)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县、乡财力,在兼顾县级财政支出需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镇政权组织运转的基本支出需求。
  (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工商各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支出范围:在编人员工资的支出、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公益性排涝支出、乡村防汛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的规定,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并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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