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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根据省里制定的意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制定辖区内普通高中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方案,并对各县(市、区)调整优化布局方案进行审核。
  (三)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方案。县(市、区)制定的规划和方案要具体到学校、年级和班,严格按人口出生率变化控制年级数、班组数和班额。
  (四)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乡、村的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履行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县(市、区)范围内初中、小学的设置和调整要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普通高中的调整要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要适应乡(镇)、村改革的需要,原则上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工作要放在乡(镇)、村调整合并后实施。
  (六)妥善处理被撤并学校校产,做好被撤并学校校产登记、管理工作,健全档案资料,防止资产流失。
  (七)在“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调整的时间和步骤。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的要求,现对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建立较为规范的县、乡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切实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防止县、乡财力分配严重不均,过多集中于县级财政、将收支缺口留在乡镇,防止县(市、区)内乡镇间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促进地方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
  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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