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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规定,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不得采取变通形式保留或在中心小学设置新的乡镇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聘任到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面向社会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建立起教学人员合理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镇和农村、平原和山区、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对教学能力差、教学不认真负责、不安心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加强政策导向。在教师职务聘评和有关表彰奖励中,将教师是否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列为评聘教师职务和接受表彰奖励的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依法完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聘用计划必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
  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参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精神和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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