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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5.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发挥政府举办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同时组织、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市(州)要办好1所高等职业学校、1所高级技工学校和2—3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
  支持行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职能转变的行业部门,其学校应根据职能转移的情况,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继续举办。
  进一步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与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青年技工培训,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学生实习期间,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来发展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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