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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

  (三)通过省州共建和对口帮扶等方式,加快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根据生源状况和民族地区对人才需求情况,“十五”期间继续扩大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规模,适当提高民族院校生均拨款经费。普通高等学校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降分录取的办法,继续执行民族自治地区考生报考办在当地高校实行累计降分的优惠政策。采取省州共建的方式,加大对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扶持力度,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委以及恩施州政府要在专项经费安排上向两所高校倾斜,使两校整体办学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从2003年开始,在省部属院校中确定若干所高校对口支援湖北民族学院和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少数民族硕士、博士人才。组织武汉大学对口帮扶湖北民族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对口帮扶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支持湖北民族学院申报硕士点,努力将湖北民族学院建成湖北省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武陵地区民族研究中心和生物资源与天然植物保护利用基地。
  (四)继续组织实施教育援藏。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对口支援西藏山南地区4县,完成援建9所中小学的任务,使其在三到五年时间内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示范性学校。省每年继续选派10名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管理水平的优秀教师及部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藏支教。充分利用优质教育资源为西藏培养人才,将内地西藏班从沙市六中分离出来,并入荆州中学,采取省和荆州市共建方式,加快西藏班的建设,力争使西藏班学校尽快达到省示范学校的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族教育的意义,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新举措,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落实增加基础教育投入的措施,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和周边秩序的整治,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教育成果和经验的总结交流,定期对发展民族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大力促进民族教育的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开放。
  (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省有关部门要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民族教育工作要列入有关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十五”期间,省政府对民族教育工作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对口支援及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教育督导部门要继续做好民族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民族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推进我省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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