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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

  二、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民族教育发展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教,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和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杂费及书本费等办法,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控制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辍学。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各民族地区县(市)要根据实际制定寄宿制中小学建设规划。“十五”期间,省里扶持民族地区重点建设10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3万名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重视发展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切实推行“绿色证书”制度,重视办好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培训机构,使高中后、初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年和脱盲人员能受到适用技术的培训,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逐步实现民族地区非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主体多元化,形成以各级政府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新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办学形式,都允许进行大胆试验,支持省内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民族地区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要积极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规模效益;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管理水平。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改进民族地区学校的德育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并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广大师生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的历史教育,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提高科学文化思想素质,确保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民族自治地区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确保民族地区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各地要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中、质量较高的教师队伍。省属师范院校要通过办班、委培、定向等多种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切实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其中,国家和省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对民族地区教师予以免费。省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扶持民族地区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确保在“十五”期间将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轮训一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工作,实行有限服务期制度,每批服务期暂定三至五年,服务期满,经本人申请和入学考试,由省教育厅商有关高等学校安排攻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安排到其他地区学校工作。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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